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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06 年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 提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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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機車騎士闖紅燈違規,遭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
規定裁處罰鍰;並依同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記點 3 點
),然舉發通知單僅記載違規事實闖紅燈及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騎士於到案期限前繳納罰鍰結案;騎士於第一
次違規後不到半年期間內再度騎乘機車闖紅燈違規,遭攔停舉發後,不服
處分,於到案期限前到案請求處罰機關開立裁決,經處罰機關開立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裁處罰鍰並記違規 3 點,騎士就此裁決未經提起
行政訴訟救濟而告確定。嗣騎士收到處罰機關以其「在 6 個月內,違規
點數共計 6 點」,裁決「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之處分。試問:騎士提
起行政訴訟,主張其第一次闖紅燈違規時,並不知悉亦未收受處罰機關有
為裁決記點之處分,主張吊扣駕照之處分違法,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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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0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 第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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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駕駛機車闖紅燈遭員警攔查開單,載明應到案日期及地點,當事人於期限
內到案陳述意見,經函詢舉發機關查明仍認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3 條第 1 項,機關乃函覆並展延到案日期。當事人於展延之日期後
始向處罰機關申請開立裁決書,則處罰機關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
一裁罰基準表」,按逾到案期限 30 日以上 60 日以內之基準,裁處第 3
階段罰鍰,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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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0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 第 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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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駕駛汽車闖紅燈,遭員警攔查當場開舉發通知單,逾到案日期 30 日內始
申請開立裁決書,經處罰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3 條第 1 項
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按逾到案期限 30 日內之基準,
裁處第 2 階段罰鍰。惟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當事人雖違規,但有於期限內
到案聽候裁決,應裁處第 1 階段罰鍰。則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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