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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交上字第 349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據民眾依法所檢具之行車畫面影像進行舉發,依該行車畫面影
像即可判斷相對人有違反道交處罰條例之行為,其證據力甚為明確,故原
處分機關於調查時,即毋庸通知檢舉人製作調查筆錄,進行調查以認定該
行車畫面有證明力之必要。

2 裁判字號: 110年交上字第 6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容許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
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係就授益行政處分而言。負擔處分並不
生「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能「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之問
題,故除非法律定有明文,否則不得逕就負擔處分附有條件。

3 裁判字號: 110年交上字第 94 號
  要  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已就各
種舉發類型之舉發通知單應如何送達訂有規定,為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所
稱之特別規定,該細則已就各種舉發類型之舉發通知單應如何送達訂有特
別規定者,即無須回歸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至於裁決書之送達無特別
規定的適用,須回歸行政程序法送達之相關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11年交上字第 3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88 條規定,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
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如軍人不在軍營或軍艦內,而能從其住居所
處接受到訴訟文書,則雖未依同條規定對於軍人為送達,惟因事實上軍人
已有接受到訴訟文書,則仍屬對軍人合法之送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