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駕駛自用小客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以上,經警察機關舉 發後,由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裁處 吊扣汽車牌照 3 個月,並限期 1 個月繳送;裁處書第 2 項另記載易 處處分。駕駛人不服裁決書,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因 裁決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實務見解認屬具重大明顯之瑕疵而為無效,經 法院通知駕駛人而未到庭,致無法向駕駛人闡明為訴訟類型之轉換,法院 就裁處書第 2 項之易處處分部分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