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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509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125 條規定參照,第 122  條適用應限於具有持續效
力之行政處分,計程車駕駛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等罪,廢止執業登記
處分一經作成,其效力即已發生,原核准執業登記處分即屬消滅,該廢止
處分核屬一次性行政處分,即無該條規定適用;又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
解釋已明揭該解釋公布前及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有關機關依該解釋意旨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前,業經主管機關廢止
執業登記者,仍應受定期禁業限制,即 3  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2 發文字號: 高市府交裁字第 0960047313 號
  要  旨:
公告高雄市政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