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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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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行為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換發大客
車駕駛執照,並得駕駛小客車。行為人因酒後駕車,遭公路主管機關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吊扣大貨車駕駛執
照,行為人不符而聲明異議,若交通法庭認異議有理由,則撤銷該處分之
主文應載明改為吊扣行為人之小客車駕駛執照,抑或諭知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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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0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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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受測人拒絕公路主管機關實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之
測定時,主管機關依同條第 4 項、同條例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對原告
裁處罰鍰新台幣 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及 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並記載於裁決書上。則裁決書上關於「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記
載,是否為行政處分?又警察依法攔檢實施酒測時,是否需當場就各類行
政處分(含罰鍰 6 萬元、吊銷駕駛執照,若前述之 3 年內不得考領駕
駛執照屬於行政處分,亦包含之)及拒絕後之特定法律效果告知行為人,
各行政處分方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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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108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業務交流提案 第 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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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民國 103 年 3 月 31 日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
理細則第 19 條之 2 施行後,酒後騎機車遇員警攔查,酒測結果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員警開單並將所涉公共危險案件移
送偵辦,依法處罰後,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11 項及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開立裁決處分,如當事人不服提起撤
銷訴訟,僅爭執機關違反一事不二罰,但行政法院另發現員警於酒測時未
全程連續錄影,當事人所提行政訴訟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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