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罰鍰性質,因行政罰法明定處分機關可對於 情節輕重有相關裁量權,故其無須依情節而有不同數額之訂定,僅須定立 單一罰鍰數額即可,但若無裁量權者,僅能依法處以法定數額
公告高雄市政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自 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