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對已登檢為砂石標示車者,其超載之認定,應以丈量方式換算或以固定
或活動地磅實際過磅。交通部所制定之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車輛登領
砂石車標示牌及超載取締作業規定第四條定有明文。又各警察機關依照上
述作業規定進行超載取締,其超載認定之標準,依據交通部交路八十八字
第○○六八三九號函表示:符合標示規定之砂石車,以丈量方式換算。經
丈量結果與標示牌所載規格不符者以固定或活動地磅實際過磅。前開作業
規定係針對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車輛登領砂石車標示牌及超載取締作
業之抽象性規定,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制定之行政規則,在不違背法律及
其他法規命令前提下,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時自應加以遵循而具有其拘束
力,而前揭函文則進一步補充該作業規定,確立「丈量為原則,過磅為例
外」之取締作業標準,對於行政機關亦具有拘束力,若行政機關未依照上
述函文所確立先以丈量方式為之而逕以過磅方式為取締標準而作成之裁罰
處分即屬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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