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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交上字第 24 號
  要  旨:
系爭 92 年 6  月 26 日裁決書之各項處分內容,既未經撤銷、廢止或因
其他事由失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因具有構成要件效力,上訴人以之為
基礎,認被上訴人經註銷駕駛執照仍駕駛機車,依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據以作成裁處被上訴人 6,000  元
罰鍰之處分,即無不合。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