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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1023 號
  要  旨: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
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
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
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同法第 49 條規定,於罰鍰
準用之。是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稅額及裁罰處分不服,須先申請復查
,始得提起訴願。準此,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稅額及裁罰處分既已合法送
達,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即應在繳款書所載展延繳
款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如逾越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
期間,原核定使用牌照稅課稅處分及罰鍰處分即屬確定。又提起撤銷訴訟
,係以經合法訴願為要件,當事人未經合法訴願而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
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4年裁字第 652 號
  要  旨:
拖吊行為僅係「代履行」(間接強制執行之方法)之行政執行程序,並非
違規停車之裁罰處分,尚不得於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時一併聲明不服
。 

3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211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
人主張之拘束。審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
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必要
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時或補
充之。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是以本件系爭車
輛之電腦車籍資料畫面之「禁動狀態」註記「涉嫌偽造證件矇領牌照」,
是由何監理機關於何時出於何原因為註記,尚有不明,對上訴人上開註銷
註記並取消禁止異動登記管制申請,被上訴人有無事務管轄權,亦有再行
調查之必要,原審此部分並未盡調查之能事。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亦有不適
用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規定不當。再上開系爭車輛之電腦車籍資料畫面
之「禁動狀態」註記「涉嫌偽造證件矇領牌照」,既是出於何原因為記載
,事實尚有不明,即無從判斷該註記是否為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所稱之
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因此,原判決關於先位聲明部分,判決有
適用法規、不適用法規不當及違反證據法則之違背法令事由,其或為上訴
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依職權調查所得,是上訴人求予廢棄,為有
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5年交上字第 69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違規行駛之未領用牌證拼裝車輛沒入之規定,
係立法者衡酌違規行為之狀態及其所致法益侵害之程度所為之立法裁量,
其目的具正當性;所採取之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符合適當性原則,且
為避免法益受侵害之有效手段,符合必要性原則;又駕駛拼裝車具潛在之
危險,可能肇致身體、財產之巨大損害,系爭沒入規定亦無違狹義比例原
則。

5 裁判字號: 107年交上字第 275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非僅固守於僵化之分權規則,更不應執規
則文字自我限縮職權範圍。故不論警察機關或環境保護機關,均應主動或
被動在其職權範圍內,查證疑似報廢車輛之屬性究為廢棄或有主車輛,再
分別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廢棄物清理法為據,納入職掌依法處理。

6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343 號
  要  旨:
以日計算之期間,得自即日起算者,僅限於法律另有規定。若法律未另有
規定,則始日不算入。主管機關依據法律授權所訂定之占用道路廢棄車輛
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僅係法規命令而非「法律」,自不可據此排除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適用,亦即廢棄車輛清理通知張貼之始日,仍不應計入
期間。

7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368 號
  要  旨: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之先行移置
行為,係因廢棄車輛有占用道路之違規情形,須由警察機關為移置車輛之
必要措施,類似於「即時強制」或「事實行為」,並非原處分於行政程序
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核無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規定之適用,亦不因車
輛移置事實行為之執行而影響被移置之車輛發生政府得依廢棄物處理之法
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110年交上字第 94 號
  要  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已就各
種舉發類型之舉發通知單應如何送達訂有規定,為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所
稱之特別規定,該細則已就各種舉發類型之舉發通知單應如何送達訂有特
別規定者,即無須回歸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至於裁決書之送達無特別
規定的適用,須回歸行政程序法送達之相關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