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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文字號: 102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一
  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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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上義務規定,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交通事件中,原
處分機關於此種情況下,依行政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移送至該關司法機
關後,於審理結果尚未確定前即就此行為裁處罰鍰之處分,是否於行政罰
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