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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3 條
現行條文: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83 條  (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四))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
              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第 87 條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一))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