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第 79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七))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禁止吸煙之處所吸煙,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三、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者。 四、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