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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510 號
  要  旨:
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 5  條第 1  款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
禁止進入資訊資訊休閒業。該條項規定係臺北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
第 1  項所制訂之自治法規,其立法意旨係為保護未滿 18 歲之少年及兒
童之身心健全發展,而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7 條規定係為維護公共秩序
、確保社會安寧之立法意旨有所不同,亦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範目的及對象有別,受處分人主張臺北縣資訊休閒
業管理自治條例第 5  條第 1  款規定係與上開規範牴觸,即屬誤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