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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58 號
  法律問題:
某甲明知其所有土地經編定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不得作為農
牧以外之用,竟未經申請核准,將該地任由砂石商人在該土地濫採砂石,
並供人填倒廢棄物及垃圾 (非水源保護區) ,違反分區管制使用之區域計
劃規定,嗣經縣政府函某甲「應立即恢復原狀作農牧用地使用,否則即依
區域計劃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距某甲於收受上開命令後,經過一個
月仍未回復原狀,經縣政府函送檢察官偵查起訴,於審理中仍未回復原狀
 (已在收受回復原狀命令四個月後) ,某甲是否違反區域計劃法第二十二
條之不依限將變更使用土地復原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