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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區域計畫法第 1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128 號
  要  旨:
按行政機關依法所為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土地使用管制決定,
係其實施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是以其所編定各種使用地之結果,自係對
土地所有人所有權之使用、收益、處分權能之行使,發生公法上使用管制
之效力,使其法律上之地位因該管制措施而直接受到影響。至於土地之使
用人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之編定結果,
如有不服,是否得提起行政訴訟,應視其對該土地使用編定處分是否具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其判斷標準則應在於其法律上之地位,是否可能因
該土地使用管制措施,直接遭受法律上不利益之損害。又無權占有人占有
土地之事實,僅屬事實上之占有,縱具有經濟上、情感上或事實上之利害
關係,亦難認其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申言之,無權占有土地之第
三人對行政機關之土地使用管制措施縱有不服,惟其對該特定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既不具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自非得為提起行政訴訟之適格當事
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400 號
  要  旨:
土地所在之斷面設有重要廠房,並非經濟效益不大之農業區,倘將土地劃
入堤防預定線內,將導致該區域內公司極大損失,該主張攸關成土地所有
權人及鄰近居民之生命財產損失,判決若未予以論駁,則有不備理由之違
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1043 號
  要  旨:
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6 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悉依經
公告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種類之編定為據,其公告內容錯誤足以引起對於
土地使用管制依據之信賴,具有信賴基礎;反之,土地登記簿之記載並非
管制依據,其錯誤不足以引起對於土地使用管制依據之信賴,不具有信賴
基礎,無從構成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而排除對於錯誤編定結果之撤銷。又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原編定內容錯誤已然知情,此後依錯誤編定之內容而行
為即屬惡意,不能主張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縱其後將該土地轉售予他
人,該他人亦無從主張土地法第 43 條善意受讓之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804 號
  要  旨:
本院按區域計畫法之立法目的旨在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人口
及產業活動之合理分布,以加速並健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公
共福利,此觀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而水土保持法之制定目的係為實施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
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該法第一條定有明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256 號
  要  旨:
土地明顯部分座落於水利法劃設公告之縣管河川區域內,並無因圖籍老舊
而有爭議之虞,此區域採河川區域線及堤防預定線共線劃設,河川區域係
河川管理機關為堤防用地、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所需之
用地範圍。而合法建物如未來辦理用地取得,將依查估作業及相關補償辦
法給予適當補償。此外,審酌河段之計畫河寬偏窄,且地區因開發較早,
致人口密集的都市計畫住宅區緊鄰河岸,而使河道無法拓寬,故須採用高
成本的防洪工程即興建高防洪標準之堤防以保護河岸周邊之居民,而該土
地附近多為農地,人口密度不高,故以土地管理之方式來進行防洪,即劃
設堤防預定線來限制河岸周邊土地之使用,係在符合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
審查要點規定之前提下,採取較符合經濟原則與因地制宜之防洪方法,於
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284 號
  要  旨:
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之私有土地,於未能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價購時,固
得實施區段徵收,然非強制規定,是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取得方式,
除以區段徵收方式之外,當然亦得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而區段徵收或水
利地重劃,用地取得非僅限於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方式,依一般徵收方
式取得土地,非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04年訴更一字第 83 號
  要  旨:
水利法目的為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堤防預定線,而當事人所受處分之法
律依據為區域計畫法,係公告土地之使用編定,其目的、功能與法律依據
均屬不同,並無多階段行政處分之關係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106年訴更二字第 67 號
  要  旨:
具有負擔處分性質之計畫行政行為,應採行適當程序,使處分相對人之意
見得以獲得計畫機關聆聽審酌,納入於計畫裁量之公私益衡量中予以適當
考量。倘若計畫機關未踐行公眾參與程序,也未履踐其他足以保障處分相
對人聽審權之程序,應認其屬應予撤銷之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