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既已經徵收並發放補償費完竣,國家已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不因其是 否已登記為國有而有異。因此,當事人對於兩造間成立之協議價購契約, 自因標的物已經徵收歸國有而給付不能,而此給付不能,又係因徵收所導 致,並非可歸責於機關,此與其是否可得而知土地已經徵收者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