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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694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參照,區域計畫通盤檢討
變更性質雖為法規命令,惟依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定已明定區域計畫通
盤檢討變更程序,依該法第 9、10  條程序辦理,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
而適用

2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203509520 號
  要  旨:
區域計畫法第 9、10、13  條規定參照,如擬調整「臺灣北、中、南、東
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該計畫草案整合現行臺灣北
、中、南、東部等 4  個區域計畫,其「性質是否仍屬區域計畫之通盤檢
討變更?」、「如以新訂區域計畫之程序為之,是否與區域計畫法之規定
相符?」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