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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再字第 2 號
  要  旨:
再審程序旨具有補充性,如當事人於前訴訟程序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
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即不得再據以提起再審之訴。倘若當事人主張其再
審之訴已具備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要件,然經行政
法院審查結果其實無此事由者,則其再審之訴即為顯無理由,而應予以駁
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