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新市鎮開發條例第 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284 號
  要  旨:
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之私有土地,於未能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價購時,固
得實施區段徵收,然非強制規定,是位於新市鎮特定區內土地取得方式,
除以區段徵收方式之外,當然亦得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而區段徵收或水
利地重劃,用地取得非僅限於區段徵收或水利地重劃方式,依一般徵收方
式取得土地,非法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再字第 2 號
  要  旨:
再審程序旨具有補充性,如當事人於前訴訟程序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
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即不得再據以提起再審之訴。倘若當事人主張其再
審之訴已具備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要件,然經行政
法院審查結果其實無此事由者,則其再審之訴即為顯無理由,而應予以駁
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