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主管機關釐正圖冊,並未變動評價基準日、權利價值比例或共同 負擔費用等主要事項,對於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所有權人而言,限制內容及 程度尚屬輕微;且土地所有權人若有不服系爭釐正案之權利價值,亦得於 訴願先行程序中提出異議,故縱未給予更新單元內土地所有權人表達意見 之機會,亦無違誤。
行政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立之自願捐獻代金協議書中並未載有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後由新所有權人概括承受之約定,且新所有權人亦未 與行政機關訂立契約承擔債務。縱使前後土地所有權人彼此間藉由協議承 擔該債權債務關係,非經行政機關承認,對其亦無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