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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更新條例第 5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抗字第 22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
,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故行政機關對
於人民所為之申請,應先依職權查明其有無管轄權,如無管轄權,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不得自為處置函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