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 ,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故行政機關對 於人民所為之申請,應先依職權查明其有無管轄權,如無管轄權,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不得自為處置函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