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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09 號
  要  旨:
按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房屋稅最高稅率 3.6% 係
以住宅市價有年利率 6% 之稅前收益,再扣除該稅前收益 40%最高所得稅
率為基礎,所算出之房屋潛在收益率,並無過高,無違量能原則。又依同
條例同款後段之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使
主觀之囤房意願,簡化為主體持有數,再委由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作出
決定。而有權在法定範圍內決定房屋稅稅率之立法者,依同條例第 6  條
之規定,非為中央政府,而係各地方自治團體,此等立法政策形成權限及
適用新規範之時間範圍,非屬中央稅捐主管機關所能干涉之事項,故地方
政府在房屋稅條例的範圍內所訂定的標準屬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形成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2366 號
  要  旨:
所謂聲明不服,於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係指提起行政訴訟。故處分機關
應於處分書記載不服處分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及其法定救濟期間與受理
機關。且主管機關如未將經聽證作成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處分對利害
關係人為送達者,尚不影響該核定處分已因合法送達相對人而對外發生效
力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