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告「擬定新莊都市計畫(產業專用區及其周邊地區)細部計 畫」案內產業專用區「公害防治設備、環境保護設施、停車場及其他公用 設備及公共服務設施」申請總量應以不得超過該產業專用區總面積 20%
核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土地及建築物參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相關 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