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更新條例第 4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357 號
  要  旨:
按土地所有權人僅對於權利變換計畫中權利價值為爭執,而對於主管機關
就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關於權利價值以外事項之核定,未有不服之意
思,其救濟之結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僅就原評定
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以為救濟。惟土地所有權人對
於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非僅對於權利價值為爭執,同時亦對於非屬權利
價值事項之核定不服,請求救濟時,倘審理之結果權利變換計畫關於權利
價值事項部分有違法情事,而此部分之改變,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定更新後
分配方式,如足以影響請求救濟之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後得分配土地及建築
物之位次及面積時,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處分,亦將因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裁字第 2366 號
  要  旨:
所謂聲明不服,於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係指提起行政訴訟。故處分機關
應於處分書記載不服處分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及其法定救濟期間與受理
機關。且主管機關如未將經聽證作成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處分對利害
關係人為送達者,尚不影響該核定處分已因合法送達相對人而對外發生效
力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