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變更如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後,原事業計畫即被新 處分取代而失其效力。然權變計畫部分如未經新處分予以取代,在法理上 即無所謂失所依附一併失效之可言,仍屬有效存在。
都更事業計畫之聽證程序中,住戶已親自到場出席聽證會,且其所提出之 意見亦經充分討論並作成聽證紀錄,該聽證程序即已確保住戶知悉相關資 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64 條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