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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更新條例第 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924 號
  要  旨: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變更如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後,原事業計畫即被新
處分取代而失其效力。然權變計畫部分如未經新處分予以取代,在法理上
即無所謂失所依附一併失效之可言,仍屬有效存在。

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266 號
  要  旨:
都更事業計畫之聽證程序中,住戶已親自到場出席聽證會,且其所提出之
意見亦經充分討論並作成聽證紀錄,該聽證程序即已確保住戶知悉相關資
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64 條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