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對於已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並未明文規定起訴期間,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所稱「視為於 法定期間內所為」之問題,更不得執該規定作為限制人民行使訴訟權之論 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變更如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後,原事業計畫即被新 處分取代而失其效力。然權變計畫部分如未經新處分予以取代,在法理上 即無所謂失所依附一併失效之可言,仍屬有效存在。
都市更新程序屬都市計畫之一環,計劃之形成涉及時間冗長及內容複雜之 行政流程,都市更新之實施程序具有多階段(階段化)行政程序的特性, 數階段不同行政審查程序中,後續事業計畫程序之效力繫諸於在前的劃定 單元程序審查結論效力,都市更新之內涵始逐漸具體化,最後形成計畫確 定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