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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更新條例第 3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380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作成判斷時附有作成結論之理由,可以在法院降低對行政機關判斷
餘地審查密度之同時,擔保行政機關判斷之正確性。苟行政機關進行判斷僅
有結論而無理由,法院根本無從審查該判斷有無上開例示或其他恣意違法情
事,自應認行政機關之判斷出於恣意濫用而違法。
 

2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357 號
  要  旨:
按土地所有權人僅對於權利變換計畫中權利價值為爭執,而對於主管機關
就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關於權利價值以外事項之核定,未有不服之意
思,其救濟之結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僅就原評定
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以為救濟。惟土地所有權人對
於權利變換計畫之核定,非僅對於權利價值為爭執,同時亦對於非屬權利
價值事項之核定不服,請求救濟時,倘審理之結果權利變換計畫關於權利
價值事項部分有違法情事,而此部分之改變,依權利變換計畫所定更新後
分配方式,如足以影響請求救濟之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後得分配土地及建築
物之位次及面積時,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之處分,亦將因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379 號
  要  旨:
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具權利變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分
屬不同之程序,縱實施者一併辦理,主管機關所為核定,仍屬不同之行政
處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實施後,如有重大改變而失其同一性者,
變更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即為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主管機關應為實質之
審查。

4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2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為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而通知利害關係
人時,若受通知之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且未對其繼承人
為通知時,因已影響繼承人之程序參與,固有瑕疵;然若受影響之繼承人
於公聽會得為之意見陳述,於其後仍得陳述意見,而受主管機關之斟酌時
,該項欠缺應認已為補正

5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89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對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為審議時,縱已舉行聽證或公聽會,惟
倘土地所有權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對於權利變換計畫之內容,認與相關法
規範意旨不符而為不同之主張時,主管機關自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
及證據之結果,並就其形成判斷所採理由及不採之理由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