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具權利變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分 屬不同之程序,縱實施者一併辦理,主管機關所為核定,仍屬不同之行政 處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實施後,如有重大改變而失其同一性者, 變更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即為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主管機關應為實質之 審查。
都市更新程序屬都市計畫之一環,計劃之形成涉及時間冗長及內容複雜之 行政流程,都市更新之實施程序具有多階段(階段化)行政程序的特性, 數階段不同行政審查程序中,後續事業計畫程序之效力繫諸於在前的劃定 單元程序審查結論效力,都市更新之內涵始逐漸具體化,最後形成計畫確 定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