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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更新條例第 2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379 號
  要  旨:
實施者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具權利變換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分
屬不同之程序,縱實施者一併辦理,主管機關所為核定,仍屬不同之行政
處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實施後,如有重大改變而失其同一性者,
變更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即為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主管機關應為實質之
審查。

2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189 號
  要  旨:
都市更新程序屬都市計畫之一環,計劃之形成涉及時間冗長及內容複雜之
行政流程,都市更新之實施程序具有多階段(階段化)行政程序的特性,
數階段不同行政審查程序中,後續事業計畫程序之效力繫諸於在前的劃定
單元程序審查結論效力,都市更新之內涵始逐漸具體化,最後形成計畫確
定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