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有關異議處理之規定,市政府本享有變 更或補充原公開評選公告之廣泛職權,其用意為使評選資格條件更能契合 都更之公益需求並有效杜絕後續之異議爭議。此與行政處分基於法安定性 要求,嚴格限制撤銷或廢止權限之情況相比,二者間有本質上之差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公開評選徵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申請及審核程序,性質上與行政契約 締結前之程序規定相當,且屬多階段之行政程序。是徵求都市更新事業實 施者之公開評選公告,性質上核屬行政機關為選擇或決定締約相對人之程 序中行為,並非要約意思之表示,充其量僅屬要約之引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