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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更新條例第 1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59 號
  要  旨:
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處分機關應於處分書上記載不服處分者應逕行提
起行政訴訟,及其法定救濟期間與受理機關;倘處分機關就此教示誤載為
「如有不服,依訴願法規定於 30 日內提起訴願」,即屬有錯誤,而生處
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
期間內所為之效果

2 裁判字號: 110年抗字第 6 號
  要  旨: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有關異議處理之規定,市政府本享有變
更或補充原公開評選公告之廣泛職權,其用意為使評選資格條件更能契合
都更之公益需求並有效杜絕後續之異議爭議。此與行政處分基於法安定性
要求,嚴格限制撤銷或廢止權限之情況相比,二者間有本質上之差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停更一字第 1 號
  要  旨:
公開評選徵求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申請及審核程序,性質上與行政契約
締結前之程序規定相當,且屬多階段之行政程序。是徵求都市更新事業實
施者之公開評選公告,性質上核屬行政機關為選擇或決定締約相對人之程
序中行為,並非要約意思之表示,充其量僅屬要約之引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