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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 09908001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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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機關(構)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如嗣後不再擔任實
施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規定自行實施、經公開
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另行同意實施辦理,非謂受同意實施機
關(構)得自行同意其他機關(構)或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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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 102007410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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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准前移轉其所有權,其申請人資
格之法律地位即失所附麗,若主管機關仍為核准,應就該違法部分予以撤
銷,並由繼受原申請人所有權之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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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營署都字第 09400551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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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核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土地及建築物參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相關
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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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31095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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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4、117 條等規定參照,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人於
主管機關核准前移轉所有權,主管機關仍予核准,既認有認定事實錯誤情
形,則該行政處分係欠缺實質合法要件而作成,非屬程序瑕疵,應就該違
法部分予以徹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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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20350286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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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訴願法第 96 條、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 條、都市更新條例第 10、11
條等規定參照,如內政部確認劃定更新單元處分,為主管機關核定「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處分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者,則該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
後,同範圍原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主管機關
得本於職權依法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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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40351701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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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都市更新計畫報核時,需有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人一定比例以上之同意書,而是否涉有灌人頭情事,主管機關應依職權調
查事實並依此作成行政決定,刑事偵查結果僅可作為該決定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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