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係一抽象、對不特定人之行政計畫,屬行政機關對於 一般人民所為之一般性措施,類於法規命令而為抽象之規定,其對象並非 特定之個人,自非行政處分,必須嗣後行政機關依該計畫所為具體措施, 造成人民不利之效果發生時,始得依法提起救濟;故都市計畫之擬定、發 布及都市計畫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 5 年定期通盤檢討之必要 變更,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不具行政處分 之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