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 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但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實施 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地。
第 84 條 (徵收土地之出售) 依本法規定所為區段徵收之土地,於開發整理後,依其核准之計畫再行出 售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百十八條規定之限制。但原土地所 有權人得依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於標售前買回其規定比率之土 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