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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計畫法第 8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裁字第 1505 號
  要  旨:
按都市計畫之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對主要計畫為定期通盤檢
討所作必要之變更,因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
並非行政處分。次按縣(市)政府就非屬行政處分之關於內政部對主要計
畫通盤檢討之必要變更所為「核定」之公告,性質上亦應認屬對該「核定
」之發布及為變更計畫實施日期之說明,並不因此對外直接發生任何法律
效果,自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644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 123  條第 4  款、第 5
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
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第 120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121 條第 2  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本件原判決據以認定內政部
所為之都市計畫變更非屬行政處分,並非針對系爭實業公司為之,亦未限
制該公司之權益,該公司為取得開採砂石權利所為之行為,僅係期望取得
權利之行為而已,並非就該變更案有信賴基礎而為之信賴表現,故並無任
何權利遭受侵害等情,業已明確論述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理由,對該公司
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之論證取捨等事項,亦均有詳為論斷,其所適用
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判
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判決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3366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係一抽象、對不特定人之行政計畫,屬行政機關對於
一般人民所為之一般性措施,類於法規命令而為抽象之規定,其對象並非
特定之個人,自非行政處分,必須嗣後行政機關依該計畫所為具體措施,
造成人民不利之效果發生時,始得依法提起救濟;故都市計畫之擬定、發
布及都市計畫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 5  年定期通盤檢討之必要
變更,並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不具行政處分
之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