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 123 條第 4 款、第 5
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
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第 120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121 條第 2 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本件原判決據以認定內政部
所為之都市計畫變更非屬行政處分,並非針對系爭實業公司為之,亦未限
制該公司之權益,該公司為取得開採砂石權利所為之行為,僅係期望取得
權利之行為而已,並非就該變更案有信賴基礎而為之信賴表現,故並無任
何權利遭受侵害等情,業已明確論述其事實認定之依據及理由,對該公司
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之論證取捨等事項,亦均有詳為論斷,其所適用
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判
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判決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