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計畫法第 8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371 號
  要  旨:
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該規定之意旨即在盡溫和手段以取得公共事
業所需之土地,避免強制剝奪人民之財產權,達成最少損害之原則。因此
,需用土地人於辦理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公共事業所需土地時,自
應確實踐行該條所定協議之精神,不得徒以形式上開會協議,而無實質之
協議內容。在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用地者,雖土地所有權人得選擇領取補
償費,亦得申請發給抵價地,但需用土地人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8 條
之規定準用同條例第 11 條之規定,於申請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
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程序。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119 號
  要  旨:
因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而循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謀求救濟之人
,包括利害關係人,非專以受處分人為限,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
害關係而言。而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之判斷,係以新保護規範理論為界定
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之基準,亦即法律規範保障目的的探求,應就具體個
案而定,如法律已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
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
的即有保障個人權益。準此,非處分相對人主張其受侵害,若可藉由新保
護規範理論判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可認為具有訴訟權能,應得
透過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604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為公法性質之法規範,表彰公權力之行使,如由有
權機關、經法定程序制定通過,並踐行相關程序要求後,亦即於形式上已
通過並發布之都市計畫,原則上應推定為合法有效,尚不應容許「當然無
效」之概念。

4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540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法指定特定建物為歷史建築,該系爭建物是否為具有「歷史、
文化價值古建築物」,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及高度專業性之判斷。

5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71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3  款規定,行政處分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
現者,無效。本件被上訴人依法定程序經委員會審查並決議通通登錄歷史
建築時,系爭建物仍完整,就該建物而言,以「建築物」提報市政會議,
尚無不妥;況且就整體系爭公告處分而言,連同系爭建物在內尚有 8  棟
建物,形同日式宿舍「建築群落」特徵且具有保存價值,部分雖有毀損但
可修復性高,此於系爭公告歷史建築登錄之理由以載之甚明,如此形成歷
史風貌或具有地域性特色之區域,亦符合「傳統聚落」之歷史建築定義,
而歷史建築依法除「古建築物」之型態外,尚包含「傳統聚落」,是於法
上不因原有建築物型態滅失,即遽指系爭處分違法。準此,縱使公告時系
爭建物已遭上訴人拆毀,但經被上訴人緊急維護,建材原件等仍留原地,
技術上尚非不得回復,且整體亦不影響日式宿舍群落特徵,當不影響登錄
公告為歷史建築,故系爭處分公告時,系爭建物已拆毀,非當然可推斷系
爭處分之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而該當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3
款規定當然無效。上訴意旨所稱系爭建物已拆毀,系爭處分公告當然無效
之詞,尚不足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