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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計畫法第 8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85 號
  要  旨:
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第 1  項規定,保護區為國土
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惟保護區
內並無可供旅館及溫泉浴室業之使用,建築物若違規供作旅館及溫泉浴室
業使用,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之規定予以裁處,並無不合。又按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
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又該建
築物,既係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所興建,既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使用
,自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主管機關縱有行政指導,亦係在合法之範圍
內輔導業者,顯非輔導其違法經營,若違法經營,自無誠信保護原則之適
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474 號
  要  旨:
按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尚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並
非就具體事項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難認主管機關係
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有所准駁而產生具有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人民自不
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361 號
  要  旨:
行政罰係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則屬例外。建築主管機
關如對行為人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對建築物所有權人處罰
。換言之,如對行為人處罰,已不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得對建築物所有
權人為處罰,此觀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1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
旨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