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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第 80 條
現行條文: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
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79 條  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建造或使用建築物,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
          法之規定及各級政府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
          縣轄市公所得命令其立即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80 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
          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