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執行本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停止及恢復供水、供電工 作方案
都市計畫法第 4 條規定,如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則直轄市、縣 (市)自得本於自治組織高權為內部事務分工,無須藉助權限委任之法理 ;如該規定非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且都市計畫法並未限制直轄市 政府、縣(市)政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 府得於適當位階之法規為具體明確之權限移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