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係「地方自治 團體之權限」。取得團體權限之地方自治團體,得基於自主組織權,決定 其內部執行機關。臺北市政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將 有關權限委任所屬都市發展局辦理,其作成原處分,自無欠缺管轄權限可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