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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計畫法第 6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32 號
  要  旨:
上訴人針對原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事項再予爭執為由,而提起上訴者,應
屬法律見解歧異,僅需原審已對其所採之論證取捨等事項有詳為論斷,並
且所適用之法規亦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
時,應難可據此指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750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關於擬定、審議及核定之行政程序,應如何充分納入公眾參與之
機制,及人民程序參與之規定是否已足夠等問題,容有立法上合理為政策
形成、思辯之空間,其與都市更新間於性質、效力、擬定程序及影響範圍
等,容有顯著差異,尚非可遽予相提並論

3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907 號
  要  旨:
「裁量怠惰」是否存在,若任由當事人或法院在此界限及內容均不明確之
衡量因素「集合」中,隨意舉出一項未經行政機關交待之衡量因素,即謂
行政機關「裁量怠惰」,如此一來,所謂「自由裁量權限」將名存實亡。
所以法院在認定「裁量怠惰」時,應視該被指為漏未考量之衡量因素在個
案中之權重,以為決定。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10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法第 4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故提起該條撤銷訴訟,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
違法行政處分,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合法訴願程序後
,始得向法院提起之,若對非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即認不備要
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