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 4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故提起該條撤銷訴訟,須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
違法行政處分,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合法訴願程序後
,始得向法院提起之,若對非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即認不備要
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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