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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計畫法第 5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1051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與地主間締結行政契約,約定特定土地暫不列入徵收,俟重劃時
再行辦理土地分配,於法固無不合。惟因市地重劃涉及大區域土地之整體
規劃,尚不得據以排除事後因情事變更而加以徵收之可能性。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093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無論是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其擬定及變更,均應依都市計畫
法所定之程序為之,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變更,其
有關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均應分別依照擬定之
程序;都市計畫無論是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於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
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於審議前,應先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
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刊登新聞紙等周知;而任何公民或
團體得均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由該管政府都
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最後該管政府連同審議結果及都市計畫一併
報請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或自為核定(細部計畫);經發布實施
之都市計畫依法既不得隨時任意變更,故人民雖得隨時提出變更之建議,
惟此乃供為參考之建議,擬定計畫機關雖依法必須彙整並於定期通盤檢討
時參考,惟人民不因此取得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之公法上請求權。因此,都
市計畫法第 26 條及其他規定均沒有賦予人民申請變更或撤銷原都市計畫
內容或擬定案之公法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409 號
  要  旨:
本件市地重劃案係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通盤檢討,將原
留作公共設施用地之綠地變更為住宅區,原告等人之土地變為更有價值,
足見乃為提高區域內土地之利用價值,雖應負擔公共設施,但亦為區域內
所利用,實難指為有違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之保障。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