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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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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北市法三字第 09730899500 號
要 旨:
非屬都市計畫法第 53 條構成要件由市府租用或代為收買產權後移轉所有 權予投資人之情形,無法援引都市計畫法第 54 條規定處置,但得依同法 第 7 條規定,處以罰鍰或處其他種類之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