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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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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730542400 號
要 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用地除市 場及停車場外,應退縮 3.64 公尺建築,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申請臨時 建築,應依規定退縮 3.64 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