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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730542400 號
  要  旨: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公共設施用地除市
場及停車場外,應退縮 3.64 公尺建築,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申請臨時
建築,應依規定退縮 3.64 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