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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計畫法第 4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都訴字第 4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享有之計畫形成自由,必須建立在計畫內容形成過程中對於可能
受計畫決定影響之利益及對達成計畫目標手段必要性進行比較衡量,使各
方公私利益於計畫內容處於衡平狀態,從而形成計畫決定,而為計畫形成
自由之合法界限。由於計畫行為之特性,立法者對於行政機關如何實現計
畫目標,及應如何具體化及實現該目標所涉及各方立場與不同利益間應如
何調和、權衡,採取開放態度,將此具有高度政策、行政與專業之評估與
判斷,授權行政機關有形成計畫內容決定之規劃高權,故司法機關對行政
機關計畫形成自由應遵守之利益衡量原則,僅能有限度的審查利益衡量過
程及利益衡量結果有無瑕疵,包括未為衡量、衡量不足、衡量評價錯誤及
衡量不合比例原則等違反利益衡量原則情事。是除該決定有違法情事及利
益衡量瑕疵情形外,應予尊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