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25241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150  條及地質法第 8  條等規定參照,公告性質可為
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而「地質
敏感區」公告性質上似屬法規命令,而非一般處分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60496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150  條等規定參照,一般處分既屬行政處分性質,自
須符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要件,又公告性質可為行政處分、法規
命令或行政規則或執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如性質屬法規命令,自
應符合第 150  條規定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4820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法第 4  條規定,如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則直轄市、縣
(市)自得本於自治組織高權為內部事務分工,無須藉助權限委任之法理
;如該規定非屬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且都市計畫法並未限制直轄市
政府、縣(市)政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
府得於適當位階之法規為具體明確之權限移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