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 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  議:
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1  款所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
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此為對都市計畫有關事
項之規定。至同法第 9  條關於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場所須距離學校、醫院
一定距離,乃鑑於學校與醫院對於環境安寧有較高之要求,此與都市計畫
管制土地、建築物之使用,二者立法目的不同。又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在
中央為內政部,而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分別
為都市計畫法第 4  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  條所定,二者主管
機關不同,所規範之事項自屬有異。觀諸都市計畫法第 6  條規定:「直
轄市及縣(市)(局)政府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限制其使用人
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及同法第 39 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
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等事項,……直轄市政府得依
據地方實際狀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可知都市計畫係
對土地及建物分區使用加以限制,例如電子遊戲場必須設於商業區。而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之要件,則屬主管機關對電子遊戲場業
之管理規定,非屬都市計畫法規範之範疇。該事項既非都市計畫法應規定
之事項,則該法所授權訂定之高雄市施行細則,自不得就非屬母法規範之
事項,逾越母法授權,對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學校、醫院若干公尺,加以規
定,上述施行細則對此所為規定,乃屬逾越權限而不得逕予適用。本院
94  年 11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應予補充。

參考法條:都市計畫法 第 4、6、39、85 條(91.12.11)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17 條
          (95.07.21)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 第 13 條(95.05.18)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2、8、9 條(89.02.03)
          地方制度法 第 28 條(96.05.23)
2 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  議:
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6  款第 1  目及都市計畫法第
13  條、第 18 條規定,雖有擬定、審議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權限,然依
同法第 21 條規定須經內政部核定,始得發布實施。又主要計畫之變更依
同法第28條規定,應依照擬定主要計畫之程序辦理,即須經內政部核定始
得實施。縣(市)政府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配合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要設施」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同法
第 2  項規定,內政部得指示變更,必要時得逕為變更;復依同法第 82
條規定,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申請復議,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
原核定時,縣(市)政府應即發布實施。可知,內政部對於縣(市)政府
主要計畫之個案變更得予以修正,有決定權,為主要計畫個案變更之處分
機關,至於縣(市)政府予以公告實施僅為執行行為,人民不服主要計畫
個案變更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應以內政部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