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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計畫法第 3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976 號
  要  旨:
查國家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確保人民福祉及貫徹政府政策,
在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下所制定之行政法規,其規範內容若
在禁止當事人(包括政府機關及人民)為一定行為,而屬於民法第七十一
條前段所稱之「禁止規定」者。倘權衡該規定之立法精神、規範目的及法
規之實效性,並斟酌其規範倫理性質之強弱、法益衝突之情形、締約相對
人之期待、信賴保護之利益與交易之安全,暨當事人間之誠信及公平,足
認該規定僅在於禁遏當事人為一定行為,而非否認該行為之私法效力者,
性質上應僅屬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當事人間本於自由意思所成立之法
律行為,縱違反該項禁止規定,亦仍應賦予私法上之法律效果,以合理兼
顧行政管制之目的及契約自由之保護。

2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453 號
  要  旨:
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對於申請案之決定及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性質
上均屬羈束處分。至於建造執照附表注意事項所列之應為特定作為、不作
為或忍受義務內容等規定,僅屬為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而附加之負擔,並
非裁量處分之附款。

3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259 號
  要  旨:
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處分機關應於處分書上記載不服處分者應逕行提
起行政訴訟,及其法定救濟期間與受理機關;倘處分機關就此教示誤載為
「如有不服,依訴願法規定於 30 日內提起訴願」,即屬有錯誤,而生處
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
期間內所為之效果

4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315 號
  要  旨:
倘機關之任務無論由何人擔任,均可能與擔任職務之公職或公務人員之利
害相關,則無迴避之必要,亦無迴避之可能。市政府雖為促參案件之主辦
機關,然尚不得據此逕認其依法參與都審會之機關代表,執行審議促參案
件開發案之職務時,即有偏頗之虞而具應迴避之事由。

5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626 號
  要  旨:
計畫區範圍土地於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前,即公告發布實施有主要計畫案,
且均已擬訂細部計畫,而後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
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為據提出前述細部計畫之計畫變更案,該
行為直接限制計畫區內土地之建築開發使用權益,應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該計畫變更案經核無違反都市計畫法第 28 條規定應遵守之強制程序,
亦未牴觸其主要計畫及上位區域計畫。又觀該計畫變更案之擬定、審議及
核定公告各階段之歷程,並無未為利益衡量或衡量怠惰之情事,亦無於調
查、彙整階段之衡量不足、或於評價階段之衡量錯估、或於利益調合與決
定階段之衡量不合比例之利益衡量瑕疵之情事,其裁量既無重大明顯錯誤
,該計畫變更案應認具正當性基礎,而與比例原則無違法。故該計畫變更
案於法尚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7年判字第 540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依法指定特定建物為歷史建築,該系爭建物是否為具有「歷史、
文化價值古建築物」,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及高度專業性之判斷。

7 裁判字號: 102年訴更一字第 108 號
  要  旨:
因行政程序之進行,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之第三人,並非當然即係
該程序之當事人,縱其申請為當事人,亦須經行政機關受理其申請,調查屬
實,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始成為該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8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800 號
  要  旨:
按房屋稅係以房屋價值與實際使用情形定其課徵稅率,與都市計畫管制內
容無涉,建物是否應受都市計畫管制,本無從就房屋稅課徵所顯示之資訊
判斷,稅務機關亦無代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定或確認建物所在位置是否應
受都市計畫分區管制之可能,又建商或代銷公司行銷手法是否誤導民眾,
屬交易時是否善盡交易上之告知義務,而應否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問
題,非屬於公權力行使結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74 號
  要  旨:
不確定法律概念所涉及之事項,倘若具有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
之專業判斷,例如國家考試之評分、學生成績之評定、計畫性政策之決定
、公務員能力之評價、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專門科技事項、行政上之
預測決定或風險評估等,由於法院審查能力有限,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
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但如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
事,法院始得例外加以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