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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都市計畫法第 3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台上字第 976 號
  要  旨:
查國家為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確保人民福祉及貫徹政府政策,
在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下所制定之行政法規,其規範內容若
在禁止當事人(包括政府機關及人民)為一定行為,而屬於民法第七十一
條前段所稱之「禁止規定」者。倘權衡該規定之立法精神、規範目的及法
規之實效性,並斟酌其規範倫理性質之強弱、法益衝突之情形、締約相對
人之期待、信賴保護之利益與交易之安全,暨當事人間之誠信及公平,足
認該規定僅在於禁遏當事人為一定行為,而非否認該行為之私法效力者,
性質上應僅屬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當事人間本於自由意思所成立之法
律行為,縱違反該項禁止規定,亦仍應賦予私法上之法律效果,以合理兼
顧行政管制之目的及契約自由之保護。

2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626 號
  要  旨:
計畫區範圍土地於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前,即公告發布實施有主要計畫案,
且均已擬訂細部計畫,而後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
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為據提出前述細部計畫之計畫變更案,該
行為直接限制計畫區內土地之建築開發使用權益,應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該計畫變更案經核無違反都市計畫法第 28 條規定應遵守之強制程序,
亦未牴觸其主要計畫及上位區域計畫。又觀該計畫變更案之擬定、審議及
核定公告各階段之歷程,並無未為利益衡量或衡量怠惰之情事,亦無於調
查、彙整階段之衡量不足、或於評價階段之衡量錯估、或於利益調合與決
定階段之衡量不合比例之利益衡量瑕疵之情事,其裁量既無重大明顯錯誤
,該計畫變更案應認具正當性基礎,而與比例原則無違法。故該計畫變更
案於法尚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626 號
  要  旨:
計畫區範圍土地於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前,即公告發布實施有主要計畫案,
且均已擬訂細部計畫,而後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
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為據提出前述細部計畫之計畫變更案,該
行為直接限制計畫區內土地之建築開發使用權益,應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該計畫變更案經核無違反都市計畫法第 28 條規定應遵守之強制程序,
亦未牴觸其主要計畫及上位區域計畫。又觀該計畫變更案之擬定、審議及
核定公告各階段之歷程,並無未為利益衡量或衡量怠惰之情事,亦無於調
查、彙整階段之衡量不足、或於評價階段之衡量錯估、或於利益調合與決
定階段之衡量不合比例之利益衡量瑕疵之情事,其裁量既無重大明顯錯誤
,該計畫變更案應認具正當性基礎,而與比例原則無違法。故該計畫變更
案於法尚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626 號
  要  旨:
計畫區範圍土地於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前,即公告發布實施有主要計畫案,
且均已擬訂細部計畫,而後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
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為據提出前述細部計畫之計畫變更案,該
行為直接限制計畫區內土地之建築開發使用權益,應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該計畫變更案經核無違反都市計畫法第 28 條規定應遵守之強制程序,
亦未牴觸其主要計畫及上位區域計畫。又觀該計畫變更案之擬定、審議及
核定公告各階段之歷程,並無未為利益衡量或衡量怠惰之情事,亦無於調
查、彙整階段之衡量不足、或於評價階段之衡量錯估、或於利益調合與決
定階段之衡量不合比例之利益衡量瑕疵之情事,其裁量既無重大明顯錯誤
,該計畫變更案應認具正當性基礎,而與比例原則無違法。故該計畫變更
案於法尚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800 號
  要  旨:
按房屋稅係以房屋價值與實際使用情形定其課徵稅率,與都市計畫管制內
容無涉,建物是否應受都市計畫管制,本無從就房屋稅課徵所顯示之資訊
判斷,稅務機關亦無代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定或確認建物所在位置是否應
受都市計畫分區管制之可能,又建商或代銷公司行銷手法是否誤導民眾,
屬交易時是否善盡交易上之告知義務,而應否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問
題,非屬於公權力行使結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