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92、150 條及地質法第 8 條等規定參照,公告性質可為 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而「地質 敏感區」公告性質上似屬法規命令,而非一般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 92、150 條等規定參照,一般處分既屬行政處分性質,自 須符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要件,又公告性質可為行政處分、法規 命令或行政規則或執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如性質屬法規命令,自 應符合第 150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