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都市計畫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 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之部分,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規定亦應有其適用 。故人民如主張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中有具體項目直接限制其權益或增 加其負擔,即得依據此向該都市計畫之核定機關即內政部提出程序重開之 申請。
行政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立之自願捐獻代金協議書中並未載有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後由新所有權人概括承受之約定,且新所有權人亦未 與行政機關訂立契約承擔債務。縱使前後土地所有權人彼此間藉由協議承 擔該債權債務關係,非經行政機關承認,對其亦無效力。